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