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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