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