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