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