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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