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粮油储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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