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