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提交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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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