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评级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条
汽金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汽金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监管评级为1级、2级的汽金公司,除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专项业务。
监管评级为3级的汽金公司,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汽车售后回租之外的基础业务。
监管评级为4级的汽金公司,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下基础业务: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除外)业务;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库存采购贷款业务;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与汽车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和服务。
监管评级为5级的汽金公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下基础业务: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