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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