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第九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