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八条

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