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