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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