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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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