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