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登记统计资料管理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