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矿产资源统计

第十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国土资源部。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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