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属地党政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被约谈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六大森工集团,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约谈方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或者防火司有关负责人担任主约谈人。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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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