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视情进行约谈:

(一)30日内,省区市发生40起、市州发生20起、县区发生5起、森工集团发生5起以上森林草原火灾(雷击火除外)的;

(二)发生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或者造成多人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的;

(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有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部署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或者对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标任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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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