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视情进行约谈:
(一)30日内,省区市发生40起、市州发生20起、县区发生5起、森工集团发生5起以上森林草原火灾(雷击火除外)的;
(二)发生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或者造成多人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的;
(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有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部署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或者对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标任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