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草原防火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约见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六大森工集团(大兴安岭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负责人,就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提醒告诫谈话、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的一种行政措施。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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