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