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六条

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符合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在充分考虑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30%,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生总数不超过学校在校生总数的30%。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论证材料,包括学校和专业基本情况、拟设置专业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条件、相关教学文件等。

(四)专业设置论证材料经学校官网公示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高校范畴内组织论证提出拟设专业,并报备教育部,教育部公布相关结果。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