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三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在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上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

(二)能够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开展科研、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目,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2倍。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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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