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合作企业、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

(一)应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二)有稳定的、可持续使用的专业建设经费并逐年增长。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三)有稳定的、数量够用的实训基地,满足师生实习实训(培训)需求。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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