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九条

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分局所隶属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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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