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 (四)公告信息发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 (四)公告信息发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