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 (四)公告信息发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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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