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