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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