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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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