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式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式样。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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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