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