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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