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