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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