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通过或者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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