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提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部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其他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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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