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提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部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其他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