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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