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