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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