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复议机构核对无误,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和处所。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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