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复议机构核对无误,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和处所。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复议机构核对无误,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和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