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但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主动履行的除外;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自己主张的事实;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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