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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