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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