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