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行政复议申请错列被申请人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