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错列被申请人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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