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