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十三条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