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三条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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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