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委托的机构,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