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一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委托的机构,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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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