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为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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