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为被申请人。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