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的,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后,应当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