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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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