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情况; (二)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的情况; (三)执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要求的情况; (四)砂石堆放和砂石弃料清理的情况; (五)采砂船舶停放的情况; (六)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情况;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