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采砂前后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采砂前后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采砂前后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采砂前后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