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采砂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二)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三)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开采作业方式的; (四)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控制要求的;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的; (六)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 (七)有采砂失信行为或者不良记录,尚未修复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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